天和防务(300397):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2-05-19 16:07
 
原标题:天和防务: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提高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伟电子”)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拟对天伟电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方式   修订后内容  
1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 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 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部分删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 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 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的股 权激励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三)、(四)、 (十三)项,其他需由股东 决定的事项均需提交西安天 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 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的股 权激励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 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天伟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及备案的最终情况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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