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冻结,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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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所持有A公司95%的股权,该股权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2010年1月15日,赵某、钱某与孙某、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孙某、周某受让赵某、钱某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其自筹资金负责偿还A公司1亿元的债务,为此,赵某、钱某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转让费。
因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孙某、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赵某、钱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
本案的一个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是否为无效合同。赵某、钱某主张孙某、周某在明知股权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本案由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系有效合同。赵某、钱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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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查封,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即影响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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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对于股权转让人而言,可以在股权被冻结期间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该等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但在股权冻结被解除前不能履行工商变更程序。因此,转让人务必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争取及时解除冻结措施,避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于股权受让人而言,受让被冻结的股权一定要慎重,如果确需受让,务必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方负责解除股权冻结的时间节点,并可将付款安排与解除冻结的时间相挂钩,避免不能顺利取得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