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矿产勘查评价资产”的记账与“矿产权”价值评估
2023-05-07 18:51 来源: 手机天下知多少
原标题:国外“矿产勘查评价资产”的记账与“矿产权”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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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矿产勘查开发领域有两权:一是“矿业权”,其权利内容主要是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并承诺其产权得到保护;二是“矿产权”,其权利内容为享有矿业权范围内勘查投资形成的各种矿资产的权益。两权分立,一个基于法律需要,一个基于市场需要,相互密切关联,但互不侵犯。
我国矿法只规定了一个“矿业权”。法律是它,资产也是它,于是管理资源和财政的ZF部门有了机会行使两权,把市场利益纳入税费之中。这些问题,笔者已有多篇文章讨论,此处不再重复。
至于矿产权,有三笔账:一是“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账,是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标准自行核算的资产账,并可通过成本法合成为总资产账;二是矿产权价值,是矿产权评估机构按照国际矿产权评估标准评估出来的产权账,包含其名下所有勘查投资形成的资产价值;三是市场公允价值,是产权成交账,也包含其名下所有勘查投资形成的资产价值。
三笔账的使用场合是不一样的。“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是公司会计记账的资产,是一种账面资产,但它是矿产权的源头。没有这个资产科目,后面两种矿产权价值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矿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对象,如矿产权出售、并购、合资、抵押、赔偿等,应法律或标准按要求对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为出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谈判依据。但评估价格不等于成交价格,因此是个参考价,在谈判过程中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的成交价可能是评估价,更可能不是评估价。成交价就是市场公允价。市场公允价的条件是双方到场,双方都是熟悉市场交易的行家里手,双方自愿成交无外来压力。三种价值,各有其应用环境,不能张冠李代。
“矿产勘查评价资产”也好,“矿产权”也好,均等同于我国的探矿权资产,是在找矿(普查)、详查、勘探、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矿山生产勘探全过程产生和进化的资产,对它们的记账和评估,依据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和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进行。
关键词:矿产勘查评价资产,矿产权,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成交价值,国际“矿产勘查与评价”财务报告标准(IFRS 6),国际矿产权评价值估标准(IMVAL)。
勘查投资资 产价值三步曲
矿产权(mineral property)相当于我国的探矿权资产。它不等同于矿业权(mining right)。矿业权的权利是可以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也承诺保护矿业权人的产权,但对于矿业权人的财产本身,它无权过问。矿产权纯属于矿业权人的财产权,它归《物权法》和《证监法》管理而不是《矿产资源法》管理。我国《物权法》的英文名称是《Property Law》。矿产权是物权,因此它在物权法中的英译也应为“mineral property”,与国外无异。在加拿大证监会规范上市矿业公司资源量和储量报告编写的的国家法律文件43-101中,用了104个“矿产权”术语,而“矿业权”术语一个都没有。国家所有的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是矿产权,它的产权价值是权益金,由法律规定不需评估;企业勘查投资形成的矿产权也是财产,它的产权价值是价款,需要评估而不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厘清这两类财产的关系就非常重要了。搞乱了,就不可收拾。
企业勘查投资形成的财产的发生与发展,是从矿产勘查的资产会计记账开始的,继而需要对矿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最后通过产品出售或产权交易获得利润。矿产勘查评价可以形成一系列资产,会计对这些资产一一记账,最后可以通过成本法将其合成为总资产,其名称为“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assets of mineral resources)”。只要我们翻阅一份从事勘查初级矿业公司的年度报告,这笔资产会以这个标准名称在在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中出现。勘查评价资产是对勘查投资形成的资产的原始的、会计的表述,记载的是一种账面价值,与国家所有的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收益无关。
矿产权评估是按照国际矿产权评估标准进行价值评估。当出现矿产权市场交易时,如矿产权出售、合资、并购、赔偿、抵押等情形,就应按照法律和标准进行矿产权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供矿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参考。当成交签订合同时,评估价就转变为成交价。评估价可能等于成交价,但更多的是不等于成交价。成交价就是公允市场价(fair market value)。
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记账、矿产权价值评估、矿产权公允市场价值三个概念的产生环境和应用环境不同,必须理顺关系,正确应用。
“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的 会计标准与实践
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6部分(IFRS 6)——《矿产勘查与评价》,是一部专门为勘查投资设立的会计准则,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是世界各国制定勘查会计准则的蓝本和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认可和使用的矿业类财务报告标准。纵观我国CZB发布的关于矿业和油气开采会计制度的文件,他们是知道这个标准的,而且采用了一部分,不过只是取其所需,弃其所忌罢了。弃掉的恰恰是标准的核心部分——核算“矿产勘查评价资产”。CZB的手法是:“资产”二字,在勘查阶段是万万不可出现的。
按照IFRS 6的资产核算和记账规定,表1内项目的勘查支出均可转为企业的资产。
表1的左侧为勘查评价的资本支出,右侧为将支出转换而成的资产。支出分为5类,相应的资产也分为5类。对每一类支出确认其符合纳入资产要求后,用重置成本法将其合成为“ 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
在评估出“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的价值后,实体应对每个现金产生单位分配一个会计减值(impairment)指标,按照勘查评价资产的现状进行减值处理。影响减值的因素如下:
(a) 勘查许可证已接近到期,且无续期的可能。
(b) 对具体地区的矿产资源进一步勘查和评估的实质性支出,既无预算,也无计划。
(c) 在具体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尚未发现数量达到商业开发可行的矿产资源,该实体已决定停止这个地区的勘查活动。
(d) 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尽管具体地区可能会进入开发,但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的价值不太可能通过成功的开发或销售全部回收。
在完成勘查评价资产的评估、并考虑上述因素进行减值或不减值处理后,实体就可以“勘查与评价资产”的名称,在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报表中公开披露了。
“勘查与评价资产”价值是勘查投资成本的忠实反映,是不能溢价的,这是成本法用于会计记账和矿产权评估的最大区别。只有在将“勘查与评价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投入市场交易时,才能将成本法估计的价值成倍、成数倍地溢价。如果按溢价交易成功,价款被记入公司的现金资产,“勘查与评价资产”的转让部分价值就被注销。因此,在从事矿产勘查的初级矿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最大的两笔资产就是“勘查与评价资产”及其转让获得的现金资产。
按照IFRS 6的要求,无论是勘查成功还是失败,所有符合要求的勘查支出都要转换为“勘查评价资产”,并在年报中列出。至于这笔资产是否有市场价值,则由之后的矿产权评估与矿产权交易来确定了。
为什么IFRS 6在术语上一直称“资产”而非“产权”。单个的资产称为“资产”,所有资产的总和也称为“资产”。这是因为该财务标准只管资产不管产权。资产是企业内部记账的事,所有的资产都是企业的,不必谈论产权问题。只有在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发生财产转移时,才需要论及产权问题。因此只有当“资产”在市场中运动时,才应该采用“产权”术语,其法律与财产两者的含义才得以完整。但在我国,产权的概念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的情况是企业内部会计操作都使用“资产”术语,市场运作也使用“资产”术语。“产权”藏在《物权法》中出不来。
按照IFRS 6的规定,无论矿产勘查成功与否都要求将勘查支出转为“勘查与评价资产”,这样做是否会夸大勘查资产的价值呢?对此笔者也存有疑义。细想之后,笔者试图做以下解释。勘查评价资产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类:钻孔、岩心、探槽、样品属于有形资产,图件、数据、报告属于无形资产。两者在勘查成功时具有资产价值,在不成功时你无法确定它今后就没有资产价值。例如加拿大的Hemlock金矿,前后花了46年才找到;我国紫金山铜金矿,从1960年开始找矿,采用填图、化探、重砂、钻探、硐探手段,历经30年之久,终于在1990年实现找矿突破,转入详查。大凡后面的勘查,都是以前面的勘查资产为基础的。王文等(2004年)对国外70个典型矿床的发现史做过调查研究,其中62个矿床都是立足于前期的工作基础发现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前一个地质队工作后未找到矿,后一个地质队上来实现重大找矿突破的案例并不鲜见,梅山铁矿就是地质部门的地质队先上马,未找到矿;后来冶金部门的地质队后上马找到矿的。两部门反过来的情形也不少见。前者失败,后者之师。失败者遗留的勘查评价资产是后来者成功的重要依据。国外对矿产勘查要求提交原始资料数据,不要求提供成果报告。这些原始资料数据可到县资料机构查阅,成果报告可从上市公公开发布的技术报告中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讲,勘查与评价资产具有永远的价值。不过如果企业失去探矿权,这些资产就被搁置了,但不会被注销,也不会纳入政府资产去招拍挂,政府假装什么也没看到。等到这些勘查区块有下一个企业取得探矿权,这笔勘查评价资产就复活了,回归到市场之中,政府就笑了。
表2为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的Minotur勘探公司年度财务报告。Minotur是个比较有规模的勘探公司,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共有25宗探矿权,其中在澳大利亚有10宗探矿权,主要从事高岭土、石膏、金和铁矿勘查;在加拿大新斯科舍省有15宗探矿权,主要从事铜、钴、金矿的勘查。表2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部分。从中可见,其勘查评价资产2009年为为1119.4千万加元,2010年为939.8千万加元,是最大一笔资产。勘探公司以矿产勘查为主业,其形成勘查评价的资产占比最大是情理之中的。在另一财务报表中列出2009年对资产减值104.3万加元。其初始值应为1223.7万加元。
结论:按照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 6,矿产勘查是一个将勘查投资不断转换为勘查资产的产业。
表2. Minotur 勘探公司2009-2010年资产负债表
“矿产权“价值的 评估标准与实践
如果资产走出公司大门,到市场上进行资产出售、转让、并购、抵押筹资等活动,就要换个脸孔,以“矿产权”的名义操作了。矿产权所含的标的物与“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 无异,唯一的区别是它在资产内核的基础上,披上了一件法律的外衣——产权。产权在财产上是以一批资产的整体代表身份出现的,个体不出面,不像“勘查评价资产”那样,既记载个体的价值,也记载整体的价值。
由于在我国矿产权与矿业权的概念已被严重混淆,现将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IMVAL)对矿产权的定义全文引用如下:
“矿产权是勘探、开采或以其他方式从地下提取矿产(包括油气)的合同的或永久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任何收益。该权利还包括或内在地包含相应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权利。矿产权通常指不动产权益,包括勘查和提取矿产资源量和储量的权利、采矿宣示和其他各种名称的矿权,如矿地权、油气权、权益金收益和据上述权利伴生的地质数据知识产权。”
这里的“权益金”指的是私人或企业把他的矿产权转让给下家,不是以参股形式而是以固定权益金费率分享项目收益的权益金。它不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金。企业或个人之间这种产权交易方式在国外很普遍。在上面一段文字中,“矿产权通常指不动产权益(Mineral property generally means real property interests)”是关键词语,表示矿产权是一种权益,“权”是一种行政授予,“益”就是产权的收益,具体而言主要就是资源量、储量等资产构成的收益。
按照这个定义,一宗矿产权包含哪些资产收益类型呢?一是资源量和储量等勘查产品,是矿产权评估的最主要的资产类型;二是地质数据,包括图件、化验数据等,对没有资源量和储量的勘查项目,它们也是一种资产,也要有收益;三是矿产权范围内的土地,这里指的是底土(subsoil, subsurface),即地下土地,是开展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主要空间。这三类均属于无形资产。与“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同,矿产权只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所谓无形资产评估,指的是对投资成果价值的评估,而“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是对投资本身的资产记账,只记其支出额度,除仅在减值操作时考虑一下商业性开发的可能性外,基本不论及投资成果。投资成果价值如何,在市场上见。因此矿产权评估,是为资产的市场交易而非公司资产记账服务的、属于无形资产形态的、更接近产权真实市场价值的评估。
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委员会(IMVAL)提供了一个评估模板,这个组织的成员国据模板制定了自己的国家评估标准,美国是SME Valuation Standards,加拿大是CIMVal,澳大利亚是VALMIN,南非是SAMVAL。
所有这些矿产权评估标准、内容基本雷同。这些标准均指出,矿产权评估要遵守另一个国际标准模板——CRIRSCO。CRIRSCO是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勘查成果、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报告模板》。目前已有15个国家加入了这个国际标准组织,包括原计划经济国家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我国正在谈判加入。CRIRSCO规定遵守这个储量报告模板主要是要求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正确使用资源量和储量等勘查资产类型。对于油气勘查,需要遵守国际标准《油气管理系统(PRMS)》关于资源量和储量分类的规定。这样一来,矿产权价值评估必须按照两套国际标准模板——《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模板(IMVAL)》和《勘查成果、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模板(CRIRSCO)》或国际油气储量分类标准《油气管理系统(PRMS)》行事。如果评估违背了这两套模板的基本原则,那我国矿产勘查开发的国际大循环就免谈了。
图1. 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模板(右)
与国际矿产储量报告标准模板(左)
矿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共三种:
成本法:将矿产勘查支出换算为矿产权价值,其操作类似于IFRS 6的“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的估算方法,但没有减值处理要求,且可以视资产的优质程度溢价。
收入法:使用折现的现金流量表财务模型(DCF)模拟一个矿产权项目的未来全部现金流收入,即净现值,以此作为矿产权的价值。
市场法:借用已发生的矿产权市场交易信息,选择与被评估的矿产权在矿床类型、资源质量、采选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方面的近似者进行类比,设置若干差异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获得矿产权价值。
下面对矿产权评估的产权类型做一简要介绍。
首先要了解有多少种评估对象,每个对象就是一种勘查评价产品。产品就是资产类型。为此需要正确地使用CRIRSCO模板。这个模板提供了各种资产类型。一个矿产权可能由一个勘查资产构成,也可能由多个勘查资产构成。CRIRSCO模板规定了7种资产类型,矿产权评价标准将其归并为4种产权类型(表2)。不同的产权类型适用的评估途径有所不同。7种勘查资产类型如下。
1.勘查靶区(exploration target): 是通过使用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信息,以及对勘查区开展初步的地质填图和物化探调查,圈定出的相当于一个矿区范围的找矿靶区。对于油气勘查,相当于一个未验证圈闭。
2.勘查成果(exploration result):在勘查靶区范围内,经个别钻孔验证发现矿体,但信息尚不足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对于油气勘查,相当于达到验证圈闭阶段。
3. 推断的资源量:在勘查成果的基础上,使用有限的钻孔,结合物化探信息,估算出推断的资源量,具有低置信度。推断资源量的地质证据足以暗示但不能证实地质和品位或质量的连续性。对于油气勘查,相当于或有的1C(Contingent 1C)资源量。
4. 控制的资源量:在推断的资源量基础上,加密钻孔,获得控制的资源量,其勘查程度足以假设矿体地质的和品位/质量的连续性,各种资源量估算参数具有足够的置信度通过转换因子将其转换为可信储量。对于油气勘查,相当于或有的2C资源量。
5. 探明的资源量:在推断的资源量基础上,进一步加密钻孔,获得探明的资源量,其勘查程度足以确认矿体地质的和品位/质量的连续性,各种资源量估算参数具有足够的置信度通过转换因子将其转换为证实储量,以支持对矿床的最终经济评价。对于油气勘查,相当于或有的3C资源量。
6. 可信储量:是控制的资源量中经济可采的部分。其转换因子的置信度低于证实储量。油气勘查也称之为可信储量。
7. 证实储量:是探明的资源量中经济可采的部分,其转换因子具有最高的置信度。油气勘查也称之为证实储量。
上述的“转换因子”,指的是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进行资源量-储量转换中纳入评价的采矿、处理、冶金、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政府,共9个转换因子。如果有一项不达要求,储量就转换不成了,退回到原来的资源量状态。图1省略了第一个产品“勘查靶区”。“技术研究”即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或其他具有等同意义的研究。
图2. 资源量-储量转换关系图
(据CRIRSCO模板)
由于矿产权评估方法选择与矿产资源量、储量类型密切有关,因此在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的要求下,各国均明确规定了矿产权评估方法与资源量、储量类型的适用关系。表2显示矿产权评估途径与矿产勘查开发不同阶矿产权类型的关系。我们应特别注意收入法在对矿产资源量进行产权价值评估的情形。表中的“勘查”与我国的勘查在意义上有所不同。在这里“勘查”是表示尚没有估算资源量的情形,它包含CRIRSCO模板中“勘查靶区”和“勘查成果”两个产品类型。表中的“矿产资源量产权”和“开发产权”的定义如下(据全球仲裁观察网站GAR):
矿产资源产权:是仅包含矿产资源量的产权,已估算出符合CIM标准(加拿大)的资源量的数量和品位。
矿产开发产权:包含矿产储量或资源量,或两者。项目的经济活力已得到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论证。论证结果表明项目在当前具有预可行性或可行性,但尚未投入生产。
这两类矿产权的区别是矿产资源量产权未做任何可行性研究,而矿产开发产权做了两种之一的可行性研究。因此,对开发矿产权包含的资源量,可以无条件应用收入途径评估矿产权价值,但对单一的资源量资产且未做过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的,就只能在“某些情况下”应用了。但这个“某些情况”是什么?,笔者不甚了了。
首先,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6部分(IFRS 6)——《矿产勘查与评价》也十分关注收入法在评估矿产权中的应用。这个标准对收入法用于资源量的建议是:我们注意到,在全面完成可行性研究之前,用收入法估价是无关的和不可靠的。”IRFS 6在矿产勘查财务标准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它这一句话,就足以颠覆表2中用收入法评估资源量矿产权的那个“某些情况”。
按照矿产权评估标准获得的评估价是供委托人市场交易谈判的参考价。产权出让方有出让方的评估价,受让方有受让方的评估价,最终的成交价尚在未定之秋。如果谈判成功,交易达成,合同签订,评估价就变成交易价了。交易价反映的就是市场公允价值。
表2. 矿产权评估途径与矿产勘查开发
不同阶段矿产权的适用关系
下面是三个用收益法评估但包含不同类型矿产权类型的矿业权纠纷国际仲裁实例。
仲裁例一:斯坦斯能源公司(Stans Energy)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案
吉尔吉斯斯坦吊销了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斯坦斯能源集团当地子公司持有的稀土项目的采矿许可证。该项目当时正在进行高级技术和经济评估,并已报告了矿产资源量,但尚未开展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没有报告矿产储量。矿业权人根据该许可证吊销前斯坦斯能源公司的市值要求赔偿1.28亿美元。吉尔吉斯斯坦方面用DCF方法量化损失,得到了负面结果,认为不必赔偿。
斯坦斯法庭驳回了这两种做法。仲裁庭发现项目开发仍处于早期阶段,“远未达到可持续经营的程度”,因此“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过于投机”,决定根据沉没成本进行赔偿。仲裁庭认为,通过已核实的支出作为赔偿损失的近似价值有之前的案例可循(如Copper Mesa案)。在审查了矿业权人投资支出的证据,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交给吉尔吉斯斯坦监管机构的报告和其他内部记录后,仲裁庭最终裁定赔偿约1500万美元(不含利息)。
“沉没成本”指的是勘查工作已支出的资金。
仲裁例二:南美银公司(South American Silver)诉讼玻利维亚政府案
南美银公司获得了玻利维亚Malku Khota白银项目的特许权。在与当地社区发生冲突后,玻利维亚政府于2012年6月撤销了特许权。在撤销时,已经进行了PEA(初步经济评价,低于预可行性研究——笔者),并已经估计了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矿产资源量,因此该项目可以根据CIMVAL规范被认定为“矿产权”。原告根据玻利维亚-英国双边投资条约申请国际仲裁,要求赔偿3.857亿美元。
仲裁庭认定,玻利维亚政府应对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撤销特许权负有责任,继而转向裁定赔偿金额的问题。特许权人采用市场法和(DCF)收入法估计损害赔偿金额;而被告辩称,该项目仍处于“没有任何采矿活动的早期阶段”,只应使用基于成本的估价方法。仲裁庭认为,该项目仍处于“初始阶段”,有大量剩余勘探工作,没有预可行性研究,在确定矿产资源量的范围、拟议的冶金工艺及其生产的市场性方面,均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仲裁庭认为,这使得难以“以任何程度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对项目进行估价。
因此,法庭裁定赔偿1870万美元的勘探支出(沉没成本)加上利息。在这样做时,仲裁庭拒绝分配特权人母公司(经营多个项目)的部分一般行政费用,理由是特许权人未能证明分配的费用与项目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这个案例既是一个矿产权价值评估案例,也是一个法律仲裁案例。它肯定了必须赔偿,但否定了采用收入法估价的赔偿金额,最后的裁决是按“沉没成本”确定赔偿金额。成本法估算数额相当于收入法估算数额的1/20。从矿产权价值评估的角度看,控制的资源量和探明的资源量不能无条件使用收入法评估。该案例已做了初步经济评价,但它低于预可行性研究,因此控制的和探明的资源量就失去了参与收入法评估的资格。
仲裁例三:黄金储量公司(Gold Reserve)诉委内瑞拉政府案
黄金储量公司诉委内瑞拉案是已知的第一个矿业权人根据DCF估价获得非生产采矿项目赔偿的例子。该案涉及委内瑞拉当局未依法履行颁发项目许可证,并在运营开始前撤销了Brisas黄金和铜项目的开采特许权,违反了委内瑞拉在加拿大-委内瑞拉双边投资条约下的义务。到违法行为发生时,矿业权人已经委托进行了几项可行性研究,其环境和社会评估工作获得了一定的批准,并在该项目的其他方面也取得了进展。
在赔偿数额辩论阶段,双方均提交了DCF估价(以及其他估价方法),矿业权人要求赔偿超过13亿美元,申请人则辩称该项目在申请时为负值。仲裁庭援引CIMVAL准则作为支持,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应用DCF方法是合适的,并指出“在有足够数据的情况下”该方法比的其他方法更可取。仲裁庭认为,考虑到“产品的商品性质”(即黄金)和“之前对该项目进行的详细采矿现金流分析”,DCF方法可以可靠地使用。仲裁庭还指出,矿业权人预测盈利投资的DCF分析与使用可比方法的估值结果以及三家投资银行同期的独立估值一致。仲裁庭得出的结论是,被告的负估价“极不可能”,与(1)之前进行的详细可行性研究和影响研究中进行的深入分析以及(2)原告继续投资开发该矿权的事实不可调和。根据对DCF估价的调整,仲裁庭判给矿业权人约7.1亿美元的赔偿(主要是把仲裁庭认为缺失矿业权的那些区块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三个实例。前两个是对单一的矿产资源量错用收入法的仲裁,后一个是对做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双方各自选用收入法的仲裁。后者在具体操作上,是一方正确地应用收入法得到法庭支持,另一方错误地应用收入法被法庭驳回的案例。三个案例均证实在国外,如果ZF无理由撤销矿业权,是要依法赔偿的。吉尔吉斯政府、玻利维亚政府和委内瑞拉政府都依法申辩,仲裁庭前两次驳回原告用DCF方法不当,后一次驳回被告用DCF方法不当,前者是把DCF用于没有做任何可研的资源量产权评估,后者被告虽然使用了DCF合规但评估结果错误。因此,把收入法用于无任何可行性研究的资源量资产是危险的,如果被提起诉讼,沉没成本在那里等着您呢。通过这三个实例,也看出国外法庭在矿产权裁决上精准的法律操作和在矿产经济上的专业水平。
最后,为了强调没有预可研或可研的资源量慎用收入法,以免遭到法律清算,把曾经发布的一张矿产权评估途径与矿产勘查开发阶段关系图再发一次。图5为2016年南非矿产储量报告标准和南非矿产权评估准则联合讨论会一份关于矿产勘查开发全过程矿产权评估方法应用条件的文章。这张图提出的收入法途径应用条件很严,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估算出证实储量。其实多数国家的评估标准只要完成预可行性研究、估算出可信储量就可以了。
此外,笔者注意到收入法被《2012年联合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SEEA)用于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矿产权评估,其中包括对矿产资源所有者资源权益的矿产权价值评估。估值进入国民账户。评估仅对储量进行,符合收益法适用的CRIRSCO勘查资产类型。美国矿业局曾开发了一个矿产可供性系统,对在某个矿产品价格条件下能提供多少矿产品数量进行了DCF模拟,声明这种方法具有预可行性研究深度,使用的也是储量,资源量并不动用。由此进一步证明,把收入法对矿产权资产的适用区间定位在储量或预可行性研究以上的范围是保险的。超出这个范围就难说了。
图3. 矿产权评估途径与矿产勘查开发阶段关系图
几点思考
1.从会计记账的角度,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6部分(IFRS 6)规定, 所有的矿产勘查支出,都应转换为资产,在做减值处理后,以“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的名义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在矿产勘查过程中,无时无刻都在产生资产。矿产勘查是一个不断把投资变成资产的产业。IFRS 6明确规定了所有的地面矿产勘查支出、所有的钻探槽探支出、所有的研究论证支出、所有的矿产权购买支出,不论勘查工作成败,均需转换为资产。
2. 从矿产权市场交易的角度,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指定应按照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的CRIRSCO模板正确使用勘查资产,包括勘查靶区资产、勘查成果资产、推断资源量资产、控制资源量资产、探明资源量资产、可信储量资产、证实储量资产。特别在应用收入法时,除储量可以无条件使用外,对无预可行性研究或无可行性研究的资源量,应该慎用。国际仲裁案例表明,这类诉讼总是以应用收入法的一方败诉告终。
3. 我国已加入WTO 20余年。WTO要求成员国在制定本国产业标准时,应遵照国际标准;国家也要求各产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 6——《矿产勘查与评价标准》、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模板IMVAL、国际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模板CRIRSCO、国际油气管理系统PRMS都是矿业领域的重要国际产业标准,对规范矿业企业财产和规范矿业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正在谈判加入CROIRSCO,这是我国重要矿业标准国际化的起点,但仅此是不够的,应尽快按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 6、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IMVAL、国际油气管理系统PRMS制定或修改完善我国的矿产权评估标准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和油气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打破我国目前这些重要矿业标准闭关自守的局面。
4.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 6的要求,我国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即国际标准的“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在会计账目上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在会计账目上属于企业自有资产。目前把它们归于“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是个极大的法律性质的错误和经济性质的错误。应以合适的方式尽快纠正。拖得越久,危害越大。即使当前不纠正,历史也会把它纠正过来的。
5. 三个国际仲裁案例提醒我们,对无预可行性研究或无可行性研究的矿产资源量使用收入法的危害有多大。这是一种错用评估方法侵蚀企业产权的行为。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正视这个问题,尽快采取挽救措施。在我国,对有储量的矿山、或仅有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产量的生产矿山使用收入法是合规的,因为矿山生产的技术经济指标比可研更为可靠。但对无预可行性研究或无可行性研究的未利用矿区的矿产资源量,对生产矿山的推断资源量,无论是对“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价值评估 ,都不能使用收益法。我国自2000年以来提交的矿产勘查报告,均没有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不属于使用收入范围。对这类矿产权,已经按收入法取得“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考虑制定赔偿计划,以取信于民。
6. 尽快在法律上改变“矿业权”一统天下的局面,建议在法律中设置“矿业权”和“矿产权”两权术语。《矿产资源法》使用“矿业权”术语,《物权法》和《证监法》使用“矿产权”术语。“矿业权”管矿业活动,“矿产权”管矿产勘查形成资产产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律严明,产权清晰。
7. a.矿产勘查财务报告标准,b.勘查靶区、勘查成果、矿产资源量、矿产储量报告标准,c.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d.矿业税费制度,e.企业资产制度,是五位一体的矿产勘查的标准与法律基础设施,必须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构建与运行,不能单兵突击,只抓一头,不顾其他。只有坚持了“五位一体”,国家才有一个健康的矿业生态环境,ZF征收的税费才是健康的税费,企业获得的利润才是健康的利润。目前的状况是ZF在单打一的轨道上一意孤行,以不健康的ZF文件、以不健康的税费结构、以不健康的评估方式侵蚀矿业企业的产权,“ 把价款调入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就是侵蚀企业产权的范例。三个国际仲裁案例为我们展示了法律发挥的作用,坚决地、精细地保护矿业企业的矿产权。国家的矿产权要保护,企业的矿产权也要保护。当前的趋势不是企业“跑马占地”“国有资产流失”,而是 ZF“以权霸地”“企业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产被不健康的税费制度纳入ZF的税费口袋中。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资产流失了,失去生存发展的环境,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权益还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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