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的改革,加强对我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规范会计秩序,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3﹞473)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代理记账机构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及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工作。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时要如实填报信息,如果业务负责人变更,要先申请信息变更,再进行年度备案;如果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有变动,在基本信息中详细填写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并且在附件上传新增专职从业人员的承诺书。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予以退回,并告知修改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责令其限2023年4月30日前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承诺事项的管理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我区已全面实施代理记账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未及时录入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等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的,责令其30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申请人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即为一般违诺,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被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前要核实本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在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采集时填报的单位信息是否是本机构,如果不是,需在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息变更,将单位确认单和工作单位信息变更为本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区财政局将全覆盖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一是加强代理记账行业信用监管,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753号)要求,扎实做好信用监管、违诺信息推送及公示工作。二是强化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治理,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机构,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专项检查,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三是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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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