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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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3:13

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22〕3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莲湖区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务必于9月30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前往莲湖区市民中心(地址:莲湖区大土门20号市民中心3楼;联系电话:86112345)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请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开展自查,如在执证营业期间未能持续符合承诺内容,或进行虚假承诺的,请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将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