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单位,其主要以财政拨款、差额拨款、行政或服务性收费及对外营业性服务而取得收入,容易被人们误认为不是纳税单位,但实际上,自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