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无“证”代理记账,花都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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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04:02


警惕!

无“证”代理记账将受处罚!

致花都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一封信

花都区各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需求者:

为营造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程,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公平有序健康发展,充分保障我区企业的会计事项权益,根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下称“《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花都代理记账业务需求者、广大花都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阅知。

一、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办要求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为依法依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保障代理记账业务需求者的切身利益,请花都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增加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后,及时向花都区财政局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同时,温馨提醒代理记账业务的需求者,在采购服务时,要注意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书,避免对自身造成损失。如发现此类无“证”经营的问题,可向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三、事项申报途径及服务途径

申报事项主要包括资格申请、年度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补换发证书等,办理方式为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主管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的模板可在该系统下载。

办事网址:

#/login

花都区代理记账机构服务QQ群:762151574

年度备案(总部、分支机构)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

四、违规代理记账的法律后果

(一)无“证”违规代理记账的法律后果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二)聘请无“证”代理记账机构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三)代理记账业务中违反会计制度的法律后果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我们真诚希望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能严格遵守《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账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希望所有此类业务的需求者能聘请拥有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对在业务开展中的存在违规问题可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法依规为您们提供及时的服务。

业务咨询电话:020-36994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