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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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21:59

江北新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6年第8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应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流程: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登记,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上向辖区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网址,上网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

二、备案登记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代理记账资格机构。

三、备案登记时间: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四、网上备案登记需上传提交的附件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3、新调入专职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等;

4、企业营业执照。

上传的附件要求是原件照片或扫描文件(相关报表可在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址“会计管理相关下载“中下载)。

四、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登记填报数据和信息要真实、完整,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营业执照”所列地址)的区财政局申报。

五、各区财政局按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网上申报备案登记材料的审核(特别是人员信息资料的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一次性告知并及时纠正;汇总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对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登记申报的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提醒和督促。4月30日备案登记工作结止后仍未申报的机构,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一式二份,发企业一份,留存一份备查),整改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在整改期内仍未达到要求或未整改的,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结束后,请各区于5月15日前将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数据和工作小结上报市局。

附: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

    4、南京市各区财政局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