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核对个人所得税时发现
自己个人所得税信息中
出现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字
信息显示
2021年8月至12月作为扣缴义务人
为徐某申报个人所得税
但是徐某从未与该公司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徐某认为该公司擅自盗用自己姓名、身份信息并以工资薪金所得为名目做账,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严重侵害了徐某的个人信息和姓名权,遂诉至鼓楼法院。
近日
鼓楼法院对原告徐某与被告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
姓名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徐某所得正常工资薪金为由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4月18日,徐某以“从未在职”为由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申诉,申报结果为“经核实,您提交的申诉属实,我们已督促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
徐某诉至鼓楼法院,请求确认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徐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姓名权;判令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文具及复印费、通讯费、律师费等。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徐某系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或徐某实际领取了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个税平台报税的工资薪金,故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以徐某在其公司有工资收入,而用徐某姓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侵害了徐某的姓名权,对徐某的信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徐某请求判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而对于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判令停止实施以徐某的名字以及身份信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因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已不再继续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消除对徐某造成的影响。
此外,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除律师代理费外存在其他损失,故仅对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徐某姓名申报税务侵害徐某姓名权的行为,虽给徐某的精神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和压力,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徐某主张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鼓楼法院判决确认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徐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姓名权;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消除影响,向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徐某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纳入一般人格权范畴,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它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善意原则,杜绝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对于公众而言,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授权给第三方,在遭受侵权后,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消除危害。
原标题:《【鼓小槌说法】“从未在职”却有工资进账,男子非但不感恩还把公司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