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软控”)拟为控股子公司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凯新材料”)提供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上述财务资助额度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
2.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虽然公司会通过加强对益凯新材料经营管理的监督、跟踪其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方式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但仍存在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为了统筹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障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公司积极协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向益凯新材料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财务资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滚动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在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财务资助的方式:借款方式(根据益凯新材料的实际经营需要分批给付)。
5、资金使用期限: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以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6、资金用途:主要作为益凯新材料业务拓展需要及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7、资金使用费: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
8、偿还方式:全部借款在合同期限内分次按期限归还。
9、财务资助额度的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
10、财务资助协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益凯新材料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不超过股东大会审批范围。
11、审议程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相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4241295R
法定代表人:闫志港
注册资本:2762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经营范围:橡胶新材料、机械设备的技术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橡胶新材料、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理理财等经融业务);批发,零售:橡胶新材料、机械设备、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蒸汽热的生产、供应;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益凯新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财务资助,其他股东不具备按其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条件,本次将不与公司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3、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益凯新材料总资产1,526,777,694.72元,负债总额1,227,575,089.51元,归母净资产299,202,605.21元,资产负债率为80.40%,应收账款总额56,666,498.83元;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95,261,731.22元,利润总额-45,906,569.03元,归母净利润-45,406,316.76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811,188.39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4、益凯新材料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形。经查询,益凯新材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止2021年底,公司对益凯新材料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4.59亿元。
四、 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公司已制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等事项。
2、公司财务部应在全面分析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3、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加强对益凯新材料的经营管理监督、跟踪其日常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4.59亿元,未有逾期金额。
六、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益凯新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为了支持其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益凯新材料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益凯新材料的业务快速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利率是双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益凯新材料的运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向益凯新材料提供总额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子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益凯新材料提供总额不超过7亿元的财务资助,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软控股份”)及子公司基于2022年1月份至12月份市场预测及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拟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轮轮胎”)及其子公司产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44,000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仲雪先生担任赛轮轮胎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故赛轮轮胎及其子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3、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2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袁仲雪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预计2022年1月份至12月份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赛轮轮胎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66332L
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法定代表人:袁仲雪
注册资本:306348.4772万元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588号
经营范围:轮胎、橡胶制品、机械设备、模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相关服务;轮胎生产技术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废旧轮胎收购与销售;轮胎循环利用装备、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轮胎循环利用技术开发、销售及相关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2,617,293.60万元、净资产1,073,046.5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799,842.85万元、净利润131,296.55万元。
2. 涉及关联交易的赛轮轮胎主要控股子公司明细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之前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履约情况良好,根据经验和合理判断,其未来也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橡胶机械产品及合成橡胶类产品的销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程序合法合规,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系参考同类业务的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事项系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而发生,交易各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公正、合法,并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对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利益侵占或利益输送行为。
本公告所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仅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一个构成部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属于公司必要的日常经营活动事项,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合理,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能够保证市场公允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和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是正常经营行为,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相关的以下19个议案:
1、《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申请不超过4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2、《关于向农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3、《关于向工商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4、《关于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5、《关于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6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6、《关于向建设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7、《关于向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8、《关于向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9、《关于向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向渤海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1、《关于向浙商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2、《关于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向北京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4、《关于向青岛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5、《关于向青岛农商行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6、《关于向日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7、《关于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8、《关于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授信额度并为海外子公司使用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9、《关于同意海外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的融资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申请不超过4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控机电”),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凯新材料”)等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公司拟同意上述子公司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8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6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9、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0、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1、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2、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3、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4、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5、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青岛农商行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6、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益凯新材料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及益凯新材料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7、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软控机电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意软控机电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8、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以银行授信批准的品种为准,授信期限以银行批复为准(自申请被批准或签订协议之日起)。
同时为保证公司海外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公司拟同意海外子公司可以使用该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9、为满足海外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公司拟同意海外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的融资,并以开据备用信用证、保函等形式为其在境外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5月4日
注册地址: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营旧路两侧、工业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官炳政
注册资本:120,000万人民币
公司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食品工业专用设备、制药专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以及技术服务、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7,030,341,358.17元,负债4,876,176,152.60元,资产负债率为69.36%;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307,214,503.26元,净利润133,158,947.38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7,693,877,807.67元,负债5,502,133,907.45元,资产负债率为71.51%;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05,665,686.47元,净利润36,059,964.08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0日
注册地址:抚顺市东洲区齐隆东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涛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异戊二烯、双环戊二烯、间戊二烯、抽余碳五、粗碳六、异戊橡胶、合成橡胶、合成树脂产品及其原料和衍生产品、助剂(包括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副产品、中间品及衍生品等)的开发、生产、销售,蒸汽转供(经营);2-丁烯、氨(别名:液氨)、乙醇[无水]、乙苯(别名:乙基苯)、正丁醇、正庚烷、正已烷、正戊烷、正辛烷、甲基叔丁基醚、乙腈、氨溶液[含氨>10%](别名:氨水)、甲基丙烯酸甲酯[稳定的]、苯胺、甲醛溶液、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丙烯、1,3-丁二烯[稳定的]、1-丁烯、甲醇、糠醛、1,2-二甲苯、苯、苯乙烯、2-甲基-1-丙醇、2-甲基丁烷、1-戊烯、1,3-二甲苯、1,4-二甲苯、二乙胺、环戊烷、石脑油、粗苯、甲苯、硫酸、盐酸、2-丁酮(别名:甲基乙基酮)、2-丙烯腈[稳定的]、环氧乙烷、溶剂油[闭杯闪点≤60℃]、碳九、碳四、碳八、碳十、苯酚、液化气及天然气【只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包括:城镇燃气(民用液化气体燃料和车载燃料使用的)】、 页岩油、石油树脂、聚丙烯、石蜡、液蜡、乙烯焦油、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销售。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52,044,268.56元,负债216,160,515.95元,资产负债率为39.16%;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751,080,176.93元,净利润18,486,325.86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87,921,462.09元,负债258,976,273.45元,资产负债率为44.05%;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19,078,524.56元,净利润-7,277,382.44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三)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9月30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闫志港
注册资本:27,620万元人民币
公司持股比例:64.52%
经营范围:橡胶新材料、机械设备的技术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橡胶新材料、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理理财等经融业务);批发,零售:橡胶新材料、机械设备、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蒸汽热的生产、供应;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526,777,694.72元,负债1,227,575,089.51元,资产负债率为80.40%;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95,261,731.22元,净利润-45,406,316.76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682,465,285.59元,负债1,379,756,005.94元,资产负债率为82.01%;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3,208,713.15元,净利润3,025,892.02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三)软控欧洲研发和技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9月25日
注册地址:斯洛伐克卡杜布尼萨市
法定代表人:Karol Vanko
注册资本:10,000欧元
公司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自然和技术科学领域的研究与开发;电子设备的项目和设计工程;单种类金属产品的生产;使用简易方法进行金属加工;用于经济领域的设备生产;仓储;电脑服务;电脑数据处理相关的业务;信息试验、测定、分析和检查;管理服务;商务、管理和经济咨询业务等。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87,492,670.57元,负债198,979,307.14元,资产负债率为106.13%;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5,385,506.84 元,净利润1,157,204.00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74,200,544.73元,负债188,306,712.87元,资产负债率为108.10%;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8,517,724.27元,净利润-2,829,961.07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软控(美洲)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7日
注册地址: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资本:10美元
公司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橡胶制品、机械设备、模具、计算机软硬件、集成电路、自动化与信息化系统、网络及监控工程、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相关服务;轮胎循环利用相关装备、材料、产品、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上业务的技术服务、咨询和培训、项目的投资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7,313,607.74元,负债90,695,728.78元,资产负债率为134.74%;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8,295,327.55 元,净利润-3,831,273.75元。
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73,186,228.41元,负债90,597,279.68元,资产负债率为123.79%;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9,948,945.84元,净利润3,773,911.20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 号)相违背的情况。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此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同意为子公司使用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为其及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同意上述担保。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93,933.1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09%。其中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93,933.1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09%;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
本公告中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为银行授信和产品销售提供的担保额度为709,991万元(其中欧元汇率按1欧元=6.9991元人民币计算),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42%;其中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银行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709,991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42%;公司为产品销售对外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即将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一致同意选举周丹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周丹丹女士将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周丹丹女士: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1年出生,大专。现任公司工会主席、公司监事。截至本公告日,周丹丹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董监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其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盘锦管理委员会”)于近日签订《投资协议书》,为加快发展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公司拟在盘锦建设碳五低碳综合利用绿色新材料项目,总投资12.7亿元人民币,公司自筹出资在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次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盘锦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立日期:2022年3月3日
法定代表人:李云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7KEGR18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除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情况:新成立公司,暂未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股权。
出资方式:自筹资金出资。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盘锦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在辽滨经开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与运营。)
第一条 实施方案
双方一致同意在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碳五低碳综合利用绿色新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12.7亿元人民币,占地400亩,乙方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在辽滨经开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与运营。
第二条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分二期实施。
一期计划投资8.7亿元,占地300亩,建设15万吨/年碳五综合利用装置衍生4万吨/年碳五低碳综合利用绿色新材料项目。
二期计划投资4亿元,占地100亩,建设2.5万吨/年碳五树脂及1万吨/年异戊烯项目。
第三条 项目占地情况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 400 亩,拟选地块位于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大道以南、长春路以西,价格以实际转让价格为准,使用年限为所转让土地实际剩余年限。
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作为乙方在投资建厂的前提,甲方负责协商当地企业把乙方所需裂解碳五资源以具有市场竞争力且乙方认可的价格就地供给乙方作为原料使用,并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牵头组织乙方与裂解碳五供应方共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若甲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促成乙方与裂解碳五供应方签订合作协议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于乙方为本项目已支出的合理成本,甲方应给与合理补偿。
2.待具备公司设立条件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办理公司设立及后续所需的各种手续、资质或政府审批。
3.甲方提供的项目用地为净地,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用水、电等手续,确保项目能够及时开工,甲方负责将蒸汽、天然气等相关配套公用工程配套到红线外指定位置。甲方负责协调利用现有管廊供乙方铺设裂解碳五输送管线,并新建部分管廊至红线外指定位置。乙方应于项目投产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责任:
1.乙方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2.按照甲方经济发展要求和乙方项目推进的可能性。在甲方完成本协议 “甲方责任”项下确保乙方具备开工条件的义务后,乙方需在获得土地使用证后5个月内开始施工,逾期不履行的经1个月催告后,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本协议原始转让价格返还给乙方(不含契税),收回土地开发权及使用权。确定逾期责任后,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3.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前述约定时间开工或逾期竣工投产的,甲方无权单方解除协议,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必须达到国家确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即300万元/亩),确保土地利用最大化,并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产达效,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但非乙方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达产达效的除外。
5.乙方负责厂区红线图内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未达到标准或影响整体布局规划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但非乙方责任除外。
6.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7.乙方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间,该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及后续发展项目,且保证不经过甲方的允许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8.当出现《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时,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乙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但非乙方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形除外。
9.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非乙方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或国家和省政府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若因甲方未能按照前述第四条约定提供乙方投资建厂、项目运营必备条件导致项目延期,延期超过二年,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于乙方为本项目已支出的合理成本,甲方应给与合理补偿。
第六条 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及影响
公司的本次投资项目依托盘锦市石化产业基础和临港区域优势,充分发挥原油码头和专业化学品码头原料及产品便捷的运输优势,建设碳五低碳综合利用绿色新材料项目。基于绿色新材料项目的发展势头和市场前景,碳五产业链作为重点打造的产业链,对于公司发展新材料业务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新项目的建设将增强公司新材料业务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的风险
本次的对外投资,在实际项目投资、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获取项目用地、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内部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并协助全资子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积极防范和应对风险,确保该项目的稳定、健康发展。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张伟 ,作为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R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R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本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R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R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R是□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R是□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R是□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R是□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R是□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R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张伟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