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完成修改:加强财会监管 重拳整治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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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8 21:07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为强化会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强化会计监管

  作为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础。

  本次修改的会计法,是自1985年1月21日会计法首次通过并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正。1993年进行第一次修正,为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会计行业的发展;2017年启动了第二次修正,涉及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等内容的更新。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会计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会计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处罚力度偏轻;会计信息失真、缺少内部控制,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部财务审计缺失等会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时隔七年后,此次会计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制度。一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规定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是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要求各单位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强化会计监督方面,本次修改的会计法规定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改的会计法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

  据本次修改的会计法规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二是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比如,现行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本次修改的会计法未设罚款金额上限,而是设定了违法所得最高十倍罚款,力度明显加大。

  此外,本次修改的会计法还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作了规定。

  加大财务造假追责力度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市场生态,监管层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对造假者和配合造假者进行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对涉及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强调要“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等。

  随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也纷纷修订规则,调低了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包括在2020年退市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对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乱象的威慑力度,在2年连续造假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1年造假、3年及以上连续造假的情形;将此前连续两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一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两年造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三年及以上造假,目的就是有力遏制财务造假。

  同时,监管层还规定,凡是行政处罚认定财务造假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被实施ST。

  值得一提的是,在会计法修改完成前夕,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最高法表示,法院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此次会计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力度,包括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认为,严格、规范、透明的财务制度是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行为侵蚀了市场经济的诚信根本,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和游戏规则,并严重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要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惩治。